一、可以停工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1.先明確抗辯權。
適用條件: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或合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工程無法正常施工。
2.焦慮不安抗辯權。
適用條件: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即: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注意事項:根據此條停工應注意收集確切證據證明發包人有上述情形,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以下幾種情況可作為發包人具有上述情形的證據:
(1)嚴重資不抵債,瀕臨破產倒閉;
(2)身負巨額債務,官司纏身,有多個合同義務不能按期履行而被他人起訴;
(3)惡意經營、私分或壓價出售財產,以致財產顯著減少,難為對等給付;
(4)多次承諾付款卻又多次未履行。
3.不能不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戰爭、罷工、騷亂。
二、合同約定的可以停工的情形
1、發包人理由
(1)發包人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土地征用、青苗樹木補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導致施工場地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施工條件;
(2)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約定地點,或雖接至約定地點但無法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發包人沒有按合同約定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干道、沒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沒有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發包人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或者提供的數據不符合真實準確的要求;
(5)發包人未及時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文和臨時用地、占道及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準手續而影響施工;
(6)發包人未按時提供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或提供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有誤;
(7)發包人未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和承包商進行圖紙會審,未及時向承包商進行設計交底;
(8)發包人沒有妥善協調處理好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接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而影響施工順利進行;
(9)發包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應由發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機械設備;
(10)發包人或發包人代表拖延承擔合同規定的責任,如拖延圖紙的批準、拖延隱蔽工程的驗收、拖延對承包商所提問題進行答復等,造成施工延誤;
(11)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有誤或存在缺陷;
(12)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
(13)發包人中途變更建設計劃,導致工程無法按原計劃施工;
(14)發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質量不合格、工程進度延誤而該分包工程不完成總包工程就無法繼續施工的;
(15)發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出現重大安全事故;
(16)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發包人未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
2、天氣情況緣由
(1)連續降水天以上。
(2)高溫度以上;
(3)風力級以上。
3、的現象